
UL 94 用於評價塑料材料在受控條件下的小試樣燃燒表現。材料等級應結合試樣厚度和報告使用,不能直接當作成品線纜或實際火災條件下的性能保證。
水平燃燒 HB
按 UL 公開的測試說明,3—13 mm 厚試樣的燃燒速率限值為 ≤40 mm/min,厚度小於3 mm的試樣為 ≤75 mm/min。具體試驗與判定還應核對適用版本的完整標準。
垂直燃燒 V-0、V-1、V-2
施焰時間為每次10秒、共兩次。下表整理主要判定項目;它是閱讀輔助,不代替完整試驗程序和標準。
| 判定項目 | V-0 | V-1 | V-2 |
|---|---|---|---|
| 每次移去火焰後的有焰時間(秒) | ≤10 | ≤30 | ≤30 |
| 5個試樣、10次施焰後的總有焰時間(秒) | ≤50 | ≤250 | ≤250 |
| 第二次施焰後的有焰及餘輝時間(秒) | ≤30 | ≤60 | ≤60 |
| 燃燒滴落物引燃棉花 | 不允許 | 不允許 | 允許 |
| 試樣燃燒至夾具 | 不允許 | 不允許 | 不允許 |